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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9-08-09 来源: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行业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 征收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备注
行政事业性收费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5)《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十四条:“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写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建设经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
建设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征收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家人防办[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以下权限审批。"
   (4)《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家人防办[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5)《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当地新建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6)《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二十八条:"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同等面积防空地下室。确实无法补建的,按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 。
拆除单位或个人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按照本通知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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