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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1-22 来源: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事项编码
    1028281001410300000000MB0P75646101
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应履行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义务的单位,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和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战功能转换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 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 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 第十三条: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人防工程建设审核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等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 (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和制定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战功能转换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 建设单位应当持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受理机构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六、决定机构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 建设单位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2. 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符合设计条件核定和方案设计要求;
3. 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且按设计条件核定要求的易地建设费缴纳到位;
4.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单位不具有合法的身份;
2.防空地下室建设内容不符合计条件核定或方案设计要求;
3. 拟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不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或按设计条件核定要求的易地建设费缴纳不到位;
4.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形:
无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2 委托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3 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规划部门核发
4 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结构部分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5 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平战转换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6 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材料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完费凭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六楼B12窗口(市人防办)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index.html)或洛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ly.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决定
审查通过的,下达《洛阳市建设工程人民防空审查批准书》。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 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 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发布)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收费标准:《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其中,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9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200元,缴费面积按地上总建筑面积为5%。
十三、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批准书,并以短信或本部门网站公示的方式提醒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单到市人防办窗口领取结果。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到洛阳市民之家六楼B12,人防办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79-63917261
(三)网上咨询
http://www.hnzwfw.gov.cn/index.html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
(二)电话监督投诉
1. 洛阳政务服务中心总投诉台电话:0379-63917623
2. 110联动办公室:110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hnzwfw.gov.cn/index.html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0号(洛阳市民之家),洛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洛阳市民之家六楼大厅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79-63917261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index.html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洛阳市民之家六楼大厅自助查询一体机
2.电话查询
0379-63917261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