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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民防空发展史
发布时间:2019-09-03 来源: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新中国人民防空创建于1950年,它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阔步走过了60多年光辉历程。

Q

你知道我国这60多年来发生了哪些人防大事件?人民防空有着怎样的历史吗?

 

 

接下来,空空君就为您划一下重点,一起来回顾下人民防空的发展历程。

 

 

 

 

1950年10月31日,周总理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全国的防空问题,经毛主席批准,中央于当日向各中央局、分局发出了《关于准备人民防空工作问题》的电报,标志着新中国人民防空的创立。中央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由周恩来任主任,办事机构设在公安部。

 

1953年11月,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立了“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人民防空工作方针,安排了人民防空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任务,明确了人民防空组织机构,制定了人民防空经费来源渠道和投资办法。

 

1969年8月27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转军委办事组《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报告》,同意成立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周恩来任组长。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由公安部调整为总参谋部作战部。

 

1971年7月,召开第二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分析了当时人民防空工作形势,交流了经验,研究提出了今后人民防空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1978年10月,召开第三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确立了“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人防建设方针,进一步明确了人防工程建设任务、经费物资、结合基本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防护分类、体制编制等问题。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调整全国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将全国人民防空领导小组改为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

 

1984年7月20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布了《人民防空条例》,使我国的人民防空更趋完善和规范化。

 

1986年12月,在厦门召开“全国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方向,促进了平战结合,保证了人民防空建设健康、稳步地向前推进。

 

1994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改为国家国动委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全国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通过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来进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即是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指导、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以《人民防空法》颁布实施为主要标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颁布了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使我国的人民防空建设步入了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

 

2000年11月,召开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总结我国开展人防工作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防空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表彰全国人民防空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我国人民防空跨世纪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2001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防空的战略地位和人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规定了各级党、政、军及各有关部门的责任,指明了人防建设的前进方向。

 

2005年10月,召开第五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提出要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努力提高人民防空的快速反应能力、整体抗毁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为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和应付重大灾害事故提供重要支撑。

 

2010年10月,召开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提出要加强统筹规划,突出建设重点,搞好平战结合,努力构建与国家安全和发展需要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人民防空体系,确保战时有效应对现代空袭,确保在平时服务、急时应急中发挥更大作用。

 

2016年5月,召开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参加会见并在会议上发表讲话,习近平强调,人民防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要把这项工作摆到战略位置、纳入“十三五”规划,与其他工作同步抓好,团结一心开创人民防空事业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