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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

 
洛防办〔2021〕26号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各科室、所属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按照放管结合、加强指导、提高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做好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据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洛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实施细则(试行)》(洛工程改革办〔2019〕8号)和有关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市人防工作实际,针对建设项目“联合审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的要求
        人防专项布局方案设计应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同步进行,有机衔接。人防专项布局方案设计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满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地点、设防类别、抗力级别、建设规模、战时功能等建设要求。
        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
        (一)人防专项布局方案设计的组成
        1.人防专项布局方案说明:
        (1)设计依据。列出与人防专项方案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执行标准和规范及设计基础资料等。
        (2)阐述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基本概况。包括防空地下室与地面民用建筑的关系、防空地下室与非防护普通地下室的关系等。
        (3)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的计算。
        (4)人防专项方案布局设计基本情况:
          a.防空地下室方案总建筑面积,防空地下室所处层数和区域。
          b.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及建筑面积、防护级别(包括防核武器、防常规武器和防生化武器)、防护单元数。填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人防专项布局情况表》(见附件1)
        2.人防专项布局方案图纸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防专项布局方案图纸主要由总平面图、防空地下室战时平面图和剖面图组成。
        (1)项目总平面图:显示防空地下室及其口部与地面建筑物、道路的基本关系。除按地面建筑需要绘制的内容外,应标示:人防区域基本轮廓、战时出入口和竖井初步位置;高点监控设备、人防警报器及控制室初步选址位置。
        (2)防空地下室战时平面图:显示防空地下室与非防护普通地下室的基本关系。应标示防护单元初步划分,以及战时口部、电站、对外预留连通口等重要设施的初步位置。
        (二)布局的基本要求
        (1)防空地下室方案的主要指标,基本满足人防部门相关要求:总建筑面积、战时功能及对应建筑面积、设防类型及防护等级。
        (2)防空地下室的设置位置,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库房不应小于50米;距离有毒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米。
        (3)当项目地下室为多层结构时,防空地下室应设置在最下层。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双层或多层防空地下室时,上下相邻楼层不宜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
        (4)防空地下室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与临近的防空地下室以及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在一定范围内连通。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宜互相连通,并宜预留与相邻居住区的地下连通条件。地铁沿线100米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人防工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地铁连通,或预留连通条件。人防物资库宜与附近的人员掩蔽工程连通。
        (5)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功能应当结合地面工程性质,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求,居住区内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功能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防空地下室宜结合平时地下车库等公共设施修建,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下车库不宜采用地坑式机械停车方式。防空地下室平时不得作为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库房。
        (6)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和柴油电站排烟口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部的主要出入口应采用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且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的主要出入口出地面部分与相邻地面建筑间距不应小于5米。居住区内防空专业队工程主要出入口应与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相连,医疗救护工程应直接通往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且在出入口地面应留有适当开敞空间。
        (7)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应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相邻设置。
        (8)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宜大于200米。
        (9)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时,应设置柴油电站。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柴油电站;救护站应设置柴油电站。
        (10)高点监控设备、人防警报器及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楼顶。警报器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0米。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情形
      (一)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求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联合审验”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2.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3.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外)。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方案要求
        初步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人防专项布局方案设计说明中表述防空地下室方案为易地建设,并注明易地建设原因。人防专项布局方案设计不再提供图纸等相关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放管服的要求,市本级、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和设计工作中,应当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查。
        (二)在开展人防专项布局方案设计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可与市人防办进行沟通。市人防办相关业务科室加强督查督导力度,做好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
        (三)对初步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要求的项目,在方案审查意见中告知易地建设条件、收费标准及依据。在建设项目“联合审验”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时,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对不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要求的,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市本级、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工作中,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规划布局的审查事项逐项对照审查(审查事项对照表详见附件),在建设项目“联合审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规定时限内出具人防审查意见。
 
        附件:1.《××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人防专项布局情况表》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人防专项布局情况表》
                   2.《人防专项布局方案设计审查事项对照表》
《人防专项布局方案设计审查事项对照表》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