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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12 来源: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09〕8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性案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本系统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参考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体现同案同罚。
 
    第四条 市辖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有关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文件:
 
    (一)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四)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六)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七)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八)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十)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七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公布,供其参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立指导性案例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宜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但是不宜编纂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
 
  第十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市辖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行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的情况,每年进行检查,了解存在问题,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