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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裁量权的修改内容
发布时间:2019-11-28 来源: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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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轻微违法行为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能够在责令修建限期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在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期限内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警告。 |
一般违法行为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在责令修建限期内已组织人防工程建设,但未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在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期限内没有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三十以上五十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七万元。 | ||
严重违法行为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在责令修建期限内没有组织人防工程审批或者施工建设,或者在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期限内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三十以上五十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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