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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联合审验”竣工验收阶段人防核实认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7 来源: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做好“联合审验”竣工验收阶段
人防核实认可工作的通知
 
洛防办〔201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机关各科室、所属二级机构:
        为落实《河南省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78号)《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豫建质安〔2019〕199号)《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豫人防〔2019〕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办党组研究决定,为在工程建设领域“联合审验”竣工验收阶段做好人防核实认可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的
        落实“放管服”和“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人防行政管理“事项无遗漏、环节无缺失”。
        二、   工作基本程序
        (一)   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在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单位统一委托测量测绘单位对项目(含工业项目)进行实测(包含地上、地下建筑和防空地下室),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并按附件1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网上内部共享获得;缺失时,由建设单位提供)。
        (二)   同期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程序和规定进行防护专项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为通过竣工验收的防空地下室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   人防主管部门对所辖城市区的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根据“多测合一”成果和项目实建情况,按照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书(或立项批复)下达时的结建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防空地下室应建、实建情况(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缴、实缴)等人防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复核。
        (四)   符合人防审批要求的建筑项目,出具人防竣工验收核实认可文件(详见附件2)。不符合人防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补足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再出具人防竣工验收核实认可文件。
人防竣工验收核实认可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通过人防主管部门核实的标志,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件之一。
        三、   其他要求
        (一)   对于分期建设、分期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初核、终期汇核”的原则进行核实认可。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竣工验收进度进行逐期复核,并出具同期人防竣工验收核实认可文件;项目终期竣工验收申请核实认可时,汇总全部前期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总复核,按本通知第(五)款要求出具核实认可文件。
对于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按照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含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进行逐期复核和认可。
        (二)   没有开展“多测合一”的地区,暂以规划核实意见或房建测绘结果代替“多测合一”成果。防空地下室实建面积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测绘结果或防空地下室竣工图,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予以明确。
        (三)   本通知发出前已进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流程并办理相应人防审批手续的项目,按照原人防审批手续和结果进行人防核实认可。
 
        附件:1. 洛阳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人防核实认可申请材料目录
                   2.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认可文件
 
 
 
             2019年12月6日       


附件1
洛阳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人防核实认可申请材料目录
        一、共性资料
        1、建设项目(含地上、地下)的“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报告(其中: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需单列)。
        2、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含规划总平面图)CAD电子文档。
        3、分期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本期以前分期竣工手续。
        二、个性资料
        (一)防空地下室同期竣工的项目
        4、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防空地下室后期竣工的项目
        6、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
        (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附件2
洛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核实认可文件
×人防竣核〔2019〕××号
建设单位(个人) **洛阳××××××××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小区**
建设项目地址 **××××区××××大道东、××××路南、××××街西、××××界北**
核实认可范围 **规总××—××—××,内的××#~××#住宅及其商业等××××栋地上建筑**
附注:(建设)上述核实范围内的建筑,同期竣工防空地下室××平方米,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和补建义务。
(易地和补缴)上述审查批准范围内的建筑,依据《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万元(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万元),按照易地建设的形式履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和补建)的义务。
(厂房)上述审查批准范围内的建筑,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无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
核发机关(章)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核发日期 二〇一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