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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7 来源: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洛防办〔201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机关各科室、所属二级机构:关于印发《洛阳市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洛防办〔2019〕58号
现将《洛阳市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洛阳市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细则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
洛阳市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细则
(试行)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应当符合本细则。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包括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和车辆掩蔽部)、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配套工程(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民防空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检测中心)等;
(四)总平面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五条 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规模的计算办法,应遵守《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地上建筑的建筑面积、层数和基础埋深等指标的确定,参见附件)。
防空地下室实际建筑面积(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计算,应当遵守《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豫人防〔2017〕142号)。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洛阳市本级的中心城区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级及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生活保障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一等人员掩蔽部、核生化检测中心(环保)、食品站(民政)。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修建不少于一个防护单元且能掩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县级及以上城建、市政管理、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力、自来水、燃气、热力、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部门,以及在城市重要经济目标毗邻区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修建相应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当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未明确指标时,至少应修建一个防护单元防空专业队工程(含队员掩蔽部和车辆掩蔽部)。
(三)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应根据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新建医院医疗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和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建设标准确定。中心医院结合综合性医院建设,急救医院结合专科医院建设,救护站集合卫生院等区域性医疗设施建设。
(四)工业项目内的非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置,结合修建二等人员掩蔽部、生产车间等。
(五)居住建筑和除本条第(一)~(四)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以二等人员掩蔽部为主。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0000平方米的,按照15%的比例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在满足《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的基础上,应与战时功能相协调。
第九条 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多测合一”成果,对建设项目实建情况进行复核。当防空地下室竣工面积少于应建面积时,应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于擅自更改或未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应建防空地下室计算规则
附件
应建防空地下室计算规则
一、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计算规则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二、相关解释
(一)层数
1. 按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确定,根据总平面规划图和方案图标定层数;
2. 建筑内套叠,平面层数不同的,按投影范围分别记取。
(二)基础埋深
1. 自设计室外地坪起算,向下至基础底面;
2. 桩基向下算至桩基承台底面;
3. 修建防空地下室区域不计基础埋深。如为多层地下室,则地下应全部为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毗邻的电梯井、候梯厅、烟道、步梯等必须进入地下室的设施,不计基础埋深。
(三)建筑面积
1. 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照图纸设计情况进行面积记取。竣工验收阶段,按照“多测合一”有关要求记取。
2. 计量单位:平方米。计算精度:单栋建筑计算至千分位(0.000)平方米,项目合计至百分位(0.00)平方米。
(四)高层建筑主楼(10层及以上)附带裙楼(非住宅类)情况计算
1. 裙楼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主楼首层建筑面积+裙楼首层建筑面积;
2. 裙楼基础埋深3米以下,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主楼首层建筑面积+(裙楼总建筑面积× 4%)。
(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除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二、相关解释
(一)层数
1. 按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确定,根据总平面规划图和方案图标定层数;
2. 建筑内套叠,平面层数不同的,按投影范围分别记取。
(二)基础埋深
1. 自设计室外地坪起算,向下至基础底面;
2. 桩基向下算至桩基承台底面;
3. 修建防空地下室区域不计基础埋深。如为多层地下室,则地下应全部为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毗邻的电梯井、候梯厅、烟道、步梯等必须进入地下室的设施,不计基础埋深。
(三)建筑面积
1. 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照图纸设计情况进行面积记取。竣工验收阶段,按照“多测合一”有关要求记取。
2. 计量单位:平方米。计算精度:单栋建筑计算至千分位(0.000)平方米,项目合计至百分位(0.00)平方米。
(四)高层建筑主楼(10层及以上)附带裙楼(非住宅类)情况计算
1. 裙楼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的,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主楼首层建筑面积+裙楼首层建筑面积;
2. 裙楼基础埋深3米以下,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主楼首层建筑面积+(裙楼总建筑面积×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