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洛阳市人防办(民防局)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12 来源: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正确实施,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政,加强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新从事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者必须参加培训、考核。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人民防空工作2年以上的行政人员,熟悉人民防空管理业务;
 
    (二)具有法律基础知识,熟悉人防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热爱人民防空工作,忠于职守、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累计学习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五条 执法人员培训:
 
    (一)专职行政执法人员,除参加日常学习培训,每年须进行为期1至2周的集中培训;
 
    (二)办属各业务科室的行政执法人员以日常培训为主,采取自学和集中讨论的方式;
 
    (三)新从事人防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1至2周的岗前培训。
 
    第六条 执法人员培训内容:
 
    (一)法律基础知识;
 
    (二)典型案例分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鉴于人防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建立在科学性、公证性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必须进行《人防法》、《国家赔偿法》、《建筑法》等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按国家、省人防办和市政府法制办统一部署进行。
 
    第八条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在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颁发人防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市人防办政策法规科负责人防行政执法证件注册登记工作,并负责报省人防办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条 人防行政执法证件,是人防行政执法公务的凭证。从事人防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进行验证。审验工作在法制部门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不得转让、涂改。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胜任执法工作或调离行政工作岗位的,由市人防办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违法违纪者,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