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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关于印发全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洛人防〔2018〕15 号
 
关于印发全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
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人防〔2017〕138号)文件精神,现将《洛阳市人防工程专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日

 
 
全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会见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代表时指出,人民防空是国家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要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人防工程是护民之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防工程安装的专用设备能否达标是保证人防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确保全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整体质量达标,有效履行人民防空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人防设备产品违法行为,切实清除假冒伪劣人防设备产品,严肃查处制假、售假、用假单位,有效推动全市人防设备产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原国胜为组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王小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调研员霍万锋为副组长,三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工程管理科,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工作开展,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工作信息。各县(市)、吉利区人防、质监、工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领导小组和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开展。
       三、整治内容
      (一)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十三五”以来市区内竣工验收的各类人防工程安装使用的人防设备。
       全市范围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城市区内的各类“十三五”以来,竣工验收的单建大型人防工程及结建各类人防工程安装使用的人防设备由市人防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统一组织执法检查,各区人防办、质监局、工商局要积极配合落实。
       各县(市)、吉利区负责所辖范围“十三五”以来,竣工验收的单建大型人防工程及结建各类人防工程安装使用的人防设备。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认真配合此次专项整治活动。
      (二)检查重点。人防工程使用的人防设备主要包括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重点检查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阀门等常用防护设备以及过滤吸收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等常用防化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情况。
      (三)抽查比例。对全市范围内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全部检查,对企业库存产品的抽查比例由企业所在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决定。对单建大中型人防工程应全数检查其人防设备的质量状况;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按项目总数的10%检查其人防设备。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3月1日至3月25日)。

       各县(市)、区人防、质监、工商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深入动员,统一部署,分解任务,联合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可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开展人防设备知识宣传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人防设备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3月26日至4月25日)。
在充分动员部署的基础上,市人防办负责指导人防设备企业和市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县(市)、吉利区人防办负责指导本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分析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各单位应于4月2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并分别填写自查统计表(附件2、附件3),报市人防办。
       (三)联合整治阶段(2018年4月26日至6月9日)。
       人防、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对人防设备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人防设备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对人防设备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严厉查处未经检测擅自出厂销售、生产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人防设备产品以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质量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销售环节人防设备产品的专项整治,对不按合同约定销售产品、销售不合格人防设备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设备产品的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假冒他人产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在人防设备产品上虚假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人防部门要将人防设备产品生产安装质量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本辖区人防设备产品的生产安装质量开展全面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人防设备的建设、施工单位,及时消除质量隐患。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6月10日至6月30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人防设备产品质量管理、合同管理、市场管理办法,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对工作不落实、整治行动开展不力的单位,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教育。要紧密依托各地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内容、标准和要求,公布人防设备产品投诉举报电话。要引导公众了解掌握人防设备产品质量的辨别方法,提高全社会对人防设备产品质量重要性的认识。

       (二)强化分析研判。人防设备产品质量治理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防、质监、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分析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开展。
       (三)强化部门协作。人防、质监、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不断完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人防设备产品质量问题,由人防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屡次整改仍有质量问题的,建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取消其生产安装资格;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防设备的,由质监、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健全长效机制。人防、质监、工商部门根据所辖区域,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不断建立完善联合工作、联合监管相关制度,健全人防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市人防、质监、工商部门将根据行动开展情况,将质量问题严重的生产企业、信誉不良的销售单位、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建设单位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河南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向全省发布。各单位要按照《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2016〕4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人防设备相关企业的信息归集、报送、公示、共享、运用等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遏制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人防设备产品的行为。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人防、质监、工商部门将组成联合督导组,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确保整治行动不走过场,达到预期目的。各级人防部门应于每月底前及时将本月工作信息及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市人防办联系人:卢大义    李   新    
       市质监局联系人:李   红  
       市工商局联系人:李金星    
       传 真:0379-63279081
       邮 箱:lysrfb@163.com
 
       附件:1.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人防设备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2.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单位自查统计表 
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单位自查统计表
              3.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自查统计表 
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核查表
              4.企业不良行为
企业不良行为